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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时间:2021-02-17

人民法院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法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指定辩护人?法院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指定辩护人,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人民法院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如果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是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对象的,其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特别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由国家支付律师费等方式,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知识延伸:

  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8.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是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者监察员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1.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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