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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程序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时间:2021-01-04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那么,被告人是否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下面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程序。

  1、一般案件

  除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可以拒绝两次(无需理由),结果是自行辩护。

  2、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派的辩护律师辩护的,需要正当理由),结果必须有辩护人辩护。

  3、具体程序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

  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资源缩短时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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