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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时间:2022-05-29

随着人们的法律观念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诉讼活动中会委托律师代表自己参见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民事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

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的区别如下: 1、民事诉讼代理人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职责较为广泛,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各种诉讼行为,严格说来民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介入诉讼,开始诉讼代理活动。2、刑事辩护人只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而产生,职责较为单一,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即可介入诉讼,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辩护人介入诉讼。

二、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代理人指的是自然人根据代理契约或授权书或口头约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佣金或者免费。全权或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权单位,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代理人在实践中,还可分为委托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

三、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如下:(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代理权变更和解除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代理人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职责较为广泛,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各种诉讼行为;辩护人是受刑事被告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产生的职能较为单一,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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