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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时间:2022-01-30

  我们很少会听说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其实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十分常见。相信很多人都对这个很感兴趣,下面就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解答同时抗辩权是什么意思,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同时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哪些条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

  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首要条件就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关系产生互负债务,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互负债务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性,在享有对方的债权的同时也向对方负有债务,双方均是合同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对方的债务是自已债权实现的对待条件。对于此项抗辩权是否仅适用于双务合同,理论与实践界存在不同的观念,律师认为依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仅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

  2、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即“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要求当事人 同时履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对“同时履行”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念,有的认为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的认为是在同一时间履行。律师认为,对于“同时履行”的理解不宜过分机械,不应仅局限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形,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相差不大的,都可视为“同时履行”。如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载明 “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货到付款”、“款到发货”等的,均可认为是属于“同时履行”的约定。如果无法律规定、当事人亦没有约定一方应先履行,则可认为 “同时履行”。不适当的限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有违立法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为必要的。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如以特定物为合同标的的合同,在履行之前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此种情况已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可以根本违约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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