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诉讼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两者,大多数人对这两者的概念不是特别了解,有时还会将它们混为一谈。其实不然,这两者无论是在对象上,还是法律地位都是有着一定的差别的。那么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下文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4、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1、把好收案关。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委托代理人时,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接受自诉人的委托,首先要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的叙述,查看有关证据,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去控告或起诉。但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也是会有相同之处的。
2、办理委托手续。接受代理的要办理委托手续。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自诉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必须明确代理权限,以免在诉讼中因权限不清无法代理。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该案的法院一份,委托人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底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4) 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区别的相关资料。生活中总是有很多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请求律师或其他信赖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不过仅限于民事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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